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

附件:
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
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价格标准  
苏南地区宁、苏、锡、常四市 苏中地区镇、扬、通、泰四市 苏北地区徐、淮、盐、连、宿五市
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       
110900001-a 一等病床     2张以下(含2张)床位 除符合“说明”第2条规定外,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: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每床配衣柜、活动餐桌;病房内设有卫生间和洗浴设备,并供应冷、热水;每床设有中心供氧、中心吸引、中心传呼等系统;病房配有冷暖空调、电话;病区内设配餐间(配微波炉等)、活动室(配有线电视等) 40-50元(含病房空调降温、取暖费用) 36-45元(含病房空调降温、取暖费用) 32-40元(含病房空调降温、取暖费用)
110900001-b 二等病床   3张以下(含3张)床位 除符合“说明”第2条规定外,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: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;其它设备设施条件同一等病床 30-35元 27-32元 23-28元
110900001-c 三等病床   4张以下(含4张)床位 除符合“说明”第2条规定外,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: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;每床设有中心供氧、中心吸引、中心传呼系统;病房配有冷暖空调;病区内设有卫生间、盥洗间和淋浴设备,供应冷、热水,配有微波炉等 17-25元 15-23元 13-21元
110900001-d 四等病床    6张以下(含6张)床位 除符合“说明”第2条规定外,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: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;每床设有传呼系统;病区内设有卫生间、盥洗间和淋浴设备,供应冷、热水;病房内配有电风扇、取暖设备 12-15元 10-12元 8-10元
110900001-e 五等病床  6张以上床位      除符合“说明”第2条规定外,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: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;其它设备设施条件同四等病床 6-8元 5-6元 5元以下
110900001-f 加床床位   病房加床,病房内所有病床降低40%收费;走廊、过道加床按普通病房五至六人间床位价格标准减半收费
110900001-g 陪护床(含简易病床、躺椅等) 向患者家属或其雇佣的护理人员提供卧具、被褥等 每套不超过5元,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核定
110900002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达到规定百级洁净级别、有层流装置;有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;采用全封闭管理;配有对外通话系统;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 百级病房床位最高不超过220元
110900002-a 千级病房床位 达到规定千级洁净级别、有层流装置;其他同上 最高不超过180
110900002-b 万级病房床位 达到规定万级洁净级别、有层流装置;其他同上 最高不超过150
110900002-c 层流病床床位费   100元
110900003 监护病房床位费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、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,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,相对封闭管理 最高不超过80元。保留普通床位的,按相应普通床位标准收费
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床位 最高不超过50元
110900005 急诊观察床位费 指符合急诊观察条件和要求的急诊观察床位。含提供枕头、床单、席子、被褥等物品 最高不超过8
说明:1、本表适用于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放的各类病房床位收费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包含在病房床位费中的基本床单元物品:病床、床头柜、椅(凳)、床垫、被褥、、被套、枕头、床单、病员服、热水瓶、面盆、废品袋(篓)、大小便器以及电风扇、取暖器等,均不得另行向患者收费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母婴同室病房床位按一个床位计价单位计价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病房内加床和走廊加床。因特殊原因确需加床的,病房内所有床位均按原规定标准的60%收费;走廊加床,按普通病房五至六人间床位价格标准减半收费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按规定向患者家属或其护工提供陪护床、躺椅,分别按5元/日和2元/日收取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、床位费以天计算,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收费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、本表未列入的悬浮床治疗(编码:311400052)、翻身床治疗(编码:311400053)、新生儿暖箱(311202001)等项目按《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